关于承包商税的常见问题

承包商税的问题乍一看似乎很难,但实际上它只包含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与普通税种相比,唯一的区别是计税对象和其他适用情况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具体区别在于这些主体不形成法人实体或公司能够正常申报纳税和纳税,而是通过承包商税码纳税,可以自行纳税或由纳税人负责。保留承包商的税款并代表他缴纳。

经常有人问承包商税的难点是什么,但读完之后我觉得有点困惑,是的,承包商税的难点在于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承包商税?承包商税计算值是多少?而承包商税的计算情况也很复杂,情况也很多。因此,为了克服困惑和不知道自己是否在做正确的事情,您必须了解这种税收的性质。就是在越南收入的税,越南方面交,有一些交了但是不交承包商税的情况,那些是不在越南消费或者鼓励商业推广的情况,对越南有利的,会有免税。政策,而难以理解的是税收管理的目的,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的管理是有风险的,它会规范严格纳税,也是管理机关的任务。因此,我们不仅要了解本质,还要阅读所有规定,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的方式遵守。

首先要掌握的是常设机构和常设总部:

根据第205/2013/TT-BTC号通知对越南常设机构和常设总部的定义:

1.2。常设机构的定义

1.2.1。根据协定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的固定营业机构,企业通过该机构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缔约国一方企业被视为拥有常设机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三个条件,则为在越南的常设机构:
a) 在越南维持“机构”,例如建筑物、办公室或建筑物或办公室的一部分、车辆或设备…

b) 该常设机构必须是固定的,这意味着它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地点或定期维护。商业机构的固定性并不一定取决于该机构在特定的地理位置上存在一定的时间

c) 企业通过该设施进行部分或全部运营。

3.2。对于个人以外的主体

根据各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确定非越南居民的主体。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以下标准:
a) 如果该实体在越南成立并注册运营,则被视为越南居民;或
b) 如果该实体的总部位于越南,则被视为越南居民;或
c) 如果该主体在越南有实际的执行总部,则该主体被视为越南居民(实际的执行总部通常是高级官员居住的地方或企业董事会举行会议的地方)。 、审查、讨论并作出管理决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最重要会计账簿的决策);或
d) 如果该实体在两国成立或注册,或在两国设有总部或实际运营总部,则越南主管当局和国家 与越南签订协议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将通过双边协议程序确定该主体仅为两国之一的居民。如果两个缔约国没有达成共同协议,则就适用该协议而言,该人不应被视为任何国家的税务居民。
居民条款(通常为第4)协议。

人们经常问的一件事是,进入越南开展业务并选择混合方式的承包商是否必须准备账簿,是否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考虑到报告的性质,应该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目前的监管角度来看,没有规定要求对这一主题进行审计,可能是因为这些项目的文件存在风险。受到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因此,到目前为止,审计只是鼓励而非强制。

关于选择申报的方法,我们想分享一下如何根据计算和估算整个项目的应纳税额来选择,建议哪些选项是最好的、最有价值的,选择最低的纳税额。

目前的问题是,按照通知选择期权是一样的,但在与税务机关合作时,他们可能不会批准公司的期权,例如:

如果企业选择直接方式缴纳增值税,这是有利的,但税务机关认为,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和2,则无论第三个条件和项目要求如何,都必须申报扣除。必须遵守。

1.在越南拥有常设机构或居住的个人
2.越南承包商合同或分包商合同的营业期限为183年或以上,从承包商合同或分包商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应用越南会计制度,进行税务登记并从税务机关获得税码。

主要了解内容:

增值税

如果外国承包商与越南分包商签订合同或外国分包商根据申报方法纳税或外国分包商根据混合方法纳税,以向分包商分配一些工作或项目的价值与越南方签订的承包商合同以及从事承包商合同中列出的相应工作或项目的越南分包商和外国分包商名单中明确规定的,外国承包商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括其所完成的工作的价值。越南分包商或外国分包商(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b.2段第1点)

如果外国承包商与外国分包商签订直接法纳税合同,越南方代表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按照百分比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以计算收入的增值税。与外国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根据招标合同或分包合同履行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外国分包商无需申报并缴纳工程价值增值税。 外国分包商应按照越南方已申报的与外国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商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第 b.3 款第 1 点)。 ,第 12 条,第 103/2014/TT-BTC 号通知)。

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承包商与越南分包商签订合同或外国分包商根据申报方法纳税或外国分包商根据混合方法纳税以分配一些工作或项目的价值,则在与越方签订的承包商合同以及执行相应工作或项目的越南分包商和外国分包商的名单一起列出。 根据承包商合同,外国承包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包括工作价值。由越南分包商或外国分包商执行(第 103/2014/TT-BTC 号通知第 13 条第 b.2 款第 1 点)

外国承包商与外国分包商签订直接法纳税合同的,越南方代表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按照税率( %)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外国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根据承包商合同或分包商合同履行的业务范围对应的应税收入计算。外国分包商无需就工程价值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分包商应遵守与越南方代表申报并缴纳的外国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的规定(第b款)。 .3,第 13 条第 1 点,第 103/2014/TT-BTC 号通知)

TTT Company Limited(总部位于韩国),该公司已在越南开设代表处。请问,当公司因向越南公司提供货物并附带服务而产生越南收入时,公司代表处是否可以缴纳承包商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2013 年 11 月 6 日第 156/2013/TT-BTC 号通知第 20 条第 3 款,指导实施税收征管法的多项条款,提供了增值税申报的一般规定提高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缴纳增值税直接按增值税计算的纳税申报,按收入计算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a.在直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按照收入计算的百分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外国承包商发生的每笔付款和合同结束时的最终申报的申报类型。

如果越南方每月多次向外国承包商付款,则可以登记每月申报税款,而不是每次向外国承包商付款时都进行申报。

越方与国外承包商签订代扣代缴税款合同,并向越方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文件和完税文件。

b.对商业活动和其他类型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b.1) 纳税申报文件:

  • 按照与本通知一起发布的 01/NTNN 号表格进行纳税申报;
  • 经纳税人确认的承包商合同和分包商合同复印件(用于承包商合同的首次纳税申报);
  • 经纳税人认证的营业执照或专业执照副本……”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 8 月 6 日第 103/2014/TT-BTC 号通知第 4 条第 2 款,指导履行适用于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纳税义务,或在越南有收入的承包商纳税人指南:

第四条纳税人

2.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和运营的组织、根据越南法律注册运营的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服务、与货物相关的服务或支付费用根据承包商合同或分包商合同在越南产生的进口;在越南以进出口形式或根据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采购货物;代表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越南方)分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包括:…

…纳税人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在向外国承包商和外国分包商付款前扣除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TTT(韩国)公司根据与越南企业的合同和协议在越南产生收入,如果TTT公司未在越南登记纳税,则越南买家。负责在向TTT公司缴纳承包商税之前扣除、申报和缴纳承包商税。

注册税码/承包商税务合同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截止日期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天内。

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保修活动和交易时的承包商税

    • A 公司(韩国)向 B 公司(越南)销售机械/货物: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合同,但不提供任何附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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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公司(越南)与 C 公司(越南)签订合同,为上述机械提供安装服务。
  • 以上是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问题是: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承包商税?

3.775 / 5.000

如果服务合同是保修服务,是否会产生承包商税?

回答

A公司仅提供商品,不提供任何附带服务。因此,这是正常的货物销售交易,A公司无需缴纳承包商税。
根据103/2014/TT-BTC号通知,也确认即使合同中提及保修条款,但在如果在越南没有保修活动,则无需缴纳预扣税。 (无具体条款)

我司向韩国常驻企业A采购货物,但A公司委托越南B公司(B为越南常驻企业)以现场进出口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我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越南与韩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是否可以适用于A公司应缴纳的承包商税呢?

回答

税务总局2013年6月12日第1939/TCT-HTQT号正式通知中载有说明:

外国企业在越南加工后雇用越南企业代表该外国企业将这些货物交付/运输至同样在越南的另一家企业的行为;或外国企业从越南企业购买货物,以现场进出口的方式转售给越南其他独立企业,其中,越南企业(代表外国企业向(外国企业)销售货物的企业)外国企业进行以下活动:办理现场出口手续、按照外国企业的指示交付货物、在无法交付货物时在越南储存货物、在货物不能保证的情况下重新仓储货物质量被认为是通过固定设施在越南进行生产/业务的外国企业(接受加工或销售业务的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企业被视为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

“……外国企业被视为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因此,水务业务

除了对在越南履行加工合同或货物购销合同取得的收入,以进出口利润即场进口的形式,有义务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CIT)外根据上述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给在越南的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从韩国居民的外国组织购买货物,该外国组织委托越南的另一家企业以现场进口和进口的形式将货物交付给公司出口时,外国组织被视为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它们不受《越南与韩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承包商税豁免。

还有一些小型专业案例也可能需要缴纳承包商税,但小值有时不需要太多思考,选择安全的解决方案和推理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在一些建筑或咨询合同中。专家被派去工作,酒店租金、膳食……甚至他们的工资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合同是免费的,服务、支持和许多其他事情都不清楚,但如果收入是在其中产生的。越南,必须缴纳承包商税以及专家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安全的计划,以避免与此征收相关的处罚。
“在越南境外提供的服务的承包商税

回复DSE Logistics Vietnam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12月26日正式函件…/2019/CV-DSE询问河内境外运输路线中转承包商税收政策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原则如下:

– 根据财政部2014年8月6日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指导履行适用于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有收入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纳税义务:</ p>

+第一条规定了适用主体;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下列主体(第二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1.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未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商业组织;越南居民或非越南居民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个人(以下统称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在越南开展业务或根据外国承包商与越南之间的合同、协议或承诺在越南取得收入越南组织和个人或外国承包商与外国分包商之间执行承包商合同的部分工作…”
+第2条第3款中规定不适用的科目:
3.外国组织和个人通过在越南境外提供和消费的服务获得收入。
例4:
香港H公司为A公司在越南的国际运输船队提供香港口岸的货物安排服务。 A公司必须向H公司支付在香港港口安排货物的服务费。

本例中,在香港口岸安排货物的服务是在香港提供和消费的服务,因此在越南无需纳税。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聘请外国企业D在美国运输货物,则其在越南境外提供和消费的服务收入无需根据第2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预扣税。 103/2014/TT-BTC。

解决方案

承包商税是最困难的,因为公司在越南各地产生收入时总是尽量避免规定的情况进行税收优惠交易,但有时有规定,如果公司谨慎处理,可能不会。因此,在风险发生之前确定最佳情况是正确的做法,以便更详细地讨论公司的情况。

常设机构问题是在具体计算和申报之前确定本案是否需要缴纳承包商税的一个需要把握的问题,所以对常设机构的理解问题是以就业为导向,不会对相关就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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