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没有预见到其中的风险,税务机关检查时不仅会征收税款,还会处以1至3倍的罚款。以及逾期付款罚款。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按照税法规定、结合实际记录费用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了解税务机关如何检查,识别风险,进行适当的防范。最令人担忧的是,当外国企业进入越南时,越南人本身并没有完全了解越南税法的变化和复杂性,更何况外国人总是感到不安全,因为我不了解越南法律的不断变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切都是相对的,所以出台的文件还有很多问号,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理解不同,税务官员理解也不同,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矛盾和纠纷。因此,我们列出以下几个问题,供企业关注。
要轻松区分一项费用是否算作可扣除费用,需要考虑关键因素:该费用是否用于商业目的,是否真正花钱,如果不是,则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并最终花钱。
最基本的成本是工资成本:
“私营企业主的薪金、工资;个体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有)的所有者,以及支付给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业创始成员的报酬;薪金、工资以及依法向员工支付但未实际支付或无发票和文件的其他会计费用,未在下列文件之一中注明为员工支付奖金和人寿保险:
- 劳动合同;
- 集体劳动协议;
- 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
- 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及法团的财务规定确定。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津贴等支出,在年度汇算文件报送期限结束时,实际支出尚未支出的,企业已设立储备金补充企业所得税的除外。下一年的工资基金确保工资支付不中断且不能挪作他用。年度准备金水平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已落实工资基金(即截至按规定提交结算文件截止日期的该结算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工资总额)的17%。为上一年度的工资储备金预留并在税务最终年度支出的金额)。企业上一年度已提取工资准备金,但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企业未使用或者未足额使用工资准备金的,企业应当减少费用明年;
- ==>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主的工资成本控制,由于只有1人,无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非垄断性控制工资的风险。工资收入是雇主支付的钱,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都是雇员,所以他们不是雇主。属于工资收入,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计入费用。
- ==>工资成本在哪里监管?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说法,如果有文件的标题与税务标题不符,则税基不一致,因此当内部文件有标题时,必须进行修改以符合税务规定,规定必须清晰明确。虽然税收重于形式的观点,但检查证据是企业的工作,所以要小心。
- ==>在扣除工资准备金时,企业看到税收规定,就盲目地扣除,以减少应纳税额,但没有看到规定,也没有看到这笔资金如何实际使用?所以这个规定的问题是要有一个计划,遵循先会计确认再考虑税收的原则,所以通常大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有工资基金和新用途的财务计划被确认,但企业每个月都在工作。并领取全额工资,但工人迫不及待地想要有工资基金和工人政策。”
“- 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并有发票和单据:
- 为了员工及其家人的孝心和欢乐;
- 假期费用、治疗支持费用;支持在培训机构额外学习知识的费用;
- 用于支持受自然灾害、敌人破坏、事故和疾病影响的工人家庭的支出;
-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好的员工的子女;
- 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支出用于支持员工节假日和新年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福利费用;
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实际工资1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些费用算作可扣除费用的文件有哪些?基本上是与所产生的业务相关的文件,合同有规定,内部规定有内容,如果您出生,则收到该金额的机构将产生费用。根据税务规定,在收货地按规定出具文件,因此没有标准文件,但根据所在地的不同,会有合适的文件类型。
在越南保税仓库销售进口货物的交易中确定常设机构。
税务总局收到 Dalhoff Larsen & Co. 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发出的正式通知。 Horneman A/S(DLH 丹麦)请求就在越南保税仓库销售进口货物的交易中确定常设机构 (CSTT) 提供指导。对此问题,税务总局提出以下意见:
1.以保税仓库为例
1.1.关于确定保税仓库货币政策
a) 内部法律和协议规定:
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2 条第 1 款第 d 点关于所得税企业合并纳税人规定外国企业如下:
“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不同规定,则居民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因此,公司保税仓库货币政策的确定将根据越南-丹麦税收协定的适用进行。具体为《协议》第五条第4款和第5款以及《议定书》中关于《协议》第5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协议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四.尽管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词不包括:
a.使用私人设施储存或展示企业的货物或资产;
b.维持企业货物或财产的仓库,仅供储存或展示之用;”
《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议定书规定:
“关于要点(a .) 和 (b.) 第 5 条第 4 款,双方同意,维护仅用于将来交付货物或财产的仓库或维护仅用于将来交付货物或财产的车辆如果不满足第5款(b.)项的条件,缔约国一方的企业不得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第(b.)项5、协议第五条规定:
“五.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如果除适用第 6 款的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外的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一方企业行事,则该企业应被视为具有就该人为企业开展的活动而言,在首先提及的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人:
a. …
b。没有此类权力,但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定期保存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定期交付货物或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丹麦DLH在越南设有货物仓库,则该货物仓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i) 仅用于存储和交付货物或未来资产的目的,以及
ii) 不满足上述第 5 条 (b.) 点,这意味着 DLH 丹麦的代表不会定期从该仓库向越南交付货物或资产
它不会在越南制定货币政策。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在越南维持 DLH Dan 电路的货物仓库将在越南制定货币政策。具体来说,从丹麦DLH从越南仓库发货的那一刻起,该仓库就成为丹麦DLH在越南的信息政策,因为发货是在进行实际的商业活动,不再是为了将来的发货;仓库有 DLH 丹麦的代表,根据 DLH 丹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定期发货。
b) 合同规定
在保税仓库租赁合同 No. 010413/GLC 中 – DLH DM,其中甲方为Gemadept Logistics Company Limited;乙方是丹麦DLH公司,有以下规定:
– 一般条款第1条1.3点规定:
“乙方是货主或受托人,由货物合法所有人签字与甲方签订保税仓库租赁合同,并作为代表储存和配送仓库内储存的货物。”
– 第三条第3点,甲方的责任规定:
“要求乙方指定主管并签署收货/交货单。未经乙方监督并签署收货/发货单,甲方不得进出口货物。”
-第四条乙方责任第4点规定,乙方:
“负责在整个进出口过程中对甲方进出口单进行监控、清点货物并签字确认。确保甲方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或卡车,确保从仓库出口的货物在数量、类型、产品编码等方面与乙方的交货单或装箱单相符。 …”
根据上述规定,丹麦DLH在越南租用保税仓库后,在越南设有代表,负责保税仓库内货物的储存和配送,监控和统计进出口过程。货物按照丹麦DLH的技术要求,签署货物出口确认书,交付给越南合作伙伴。因此,丹麦 DLH 满足了第 5 条 (b.) 点的条件:“……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定期维持货物或资产仓库,该人定期从该仓库交付货物或资产
根据协议及合同的规定,签订并实施《保税仓库租赁合同》的流程,其内容如下: 以上,丹麦旅游业在越南制定了货币政策。
/>1.2.关于保税仓库纳税义务的确定
财政部2014年8月6日第103/2014/TT-BTC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税收政策指导意见》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五款第一条第二条:
– 申请主体如下:
“5.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商法行使在越南市场出口、进口和分销、购买出口货物以及向越南贸易商出售货物的权利。”
– 不适用的主题如下:
“5.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保税仓库和内陆港(ICD)作为货物仓库,支持国际运输活动、中转、口岸转运、储存货物或者参与其他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利用保税仓库作为货物仓库支持国际运输活动、中转、口岸中转、储存货物或进行其他加工业务的,不受103/2014/TT-BTC号通知所述的限制
由于丹麦DLH专门从事木材和木制品的买卖,因此越南保税仓库为合作伙伴提供的交付活动不属于国际运输、过境、口岸转运、货物储存或加工的辅助活动。其他业务,但都是主要业务活动之一。因此,丹麦 DLH 在越南需缴纳承包商税。
2.关于丹麦DLH驻越南代表处的活动
关于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货币政策的确定,税务总局已发布2013年10月4日第3289/TCT -HTQT号正式通知指导原则上,如果代表处按照设立许可证的规定运作,则它们不会在越南制定货币政策。
因此,如果代表处丹麦 DLH 代表是外国贸易商的代表处,则仅经营根据当地工贸部颁发的许可证,代表处不制定丹麦DLH在越南的财务政策。如果上述代表处涉及丹麦DLH保税仓库向越南合作伙伴的配送活动,代表处将制定丹麦DLH在越南的信息政策。
商业活动的激励措施。
税务总局收到昆嵩省税务局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第5891/CT-THNVDT号正式通知。对此问题,税务总局提出以下意见:
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123/2012/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 在投资激励区内投资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在投资激励区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按照投资激励区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区内和外投资鼓励区的企业,必须分别核算投资鼓励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2014年8月27日,财政部向各省市税务部门发出第123/2012/TT-BTC号批文,对分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总体指导。根据上述规定和指示,对西原进出口有限公司03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如下:
- 对于活动 1 和活动 2:税务总局同意税务局的建议:西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昆嵩省境内或境外购买货物,但货物在昆嵩省境内或境外运输、仓储出售前已在昆嵩省投资,因此确定在昆嵩省产生收入和收入,并根据昆嵩省投资优惠区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于活动 3:要求税务部门检查和审查西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采购和销售活动。如果没有依据证明在昆嵩省产生的收入,税务总局税收 同意昆嵩省税务局的建议:西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昆嵩省以外(不在投资鼓励区内)采购、进口、销售货物,因此应征收根据昆嵩省的投资激励领域,来自该活动的进口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议昆嵩省税务部门负责对西原进出口有限公司商业活动相关的发票和文件进行检查和具体识别,以确保清晰、透明和反馈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商业活动。
地方激励措施的其他收入激励
税务总局收到政府办公室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发出的第 6215/VPCP – DMDN 号正式通知,并附有 Nam Phat 电信服务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书面请愿书。对此问题,税务总局有以下意见:
–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法指导意见的第96/2015/TT – BTC号通知第10条第3款所得税 对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补充如下:
“五.关于新投资项目:
a)符合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为:
- 该项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获得投资证书,并在获得投资证书后从该项目中产生收入。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与投资资本低于 150 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新企业相关的国内投资项目将获得商业登记证。
- 独立于活跃企业项目的投资项目(包括投资资本低于 150 亿越南盾且不在有条件投资领域清单中的项目),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投资证书以实施该独立投资项目。< /里>
- …
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颁发投资许可证或投资证书,或者按照投资法的规定获准投资。
b)新投资类别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投资项目不包括以下情况:
——因劳动形成的投资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变更业态;
– 业主变更形成的投资项目(包括实际已有新的投资项目但仍继承旧企业的资产、经营地点、业务线继续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设立因企业类型转换、所有权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而形成的企业或企业投资项目,其剩余部分可享受企业或投资项目转换、分立、分立、合并、合并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c) 对于企业 目前享受投资项目新建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仅适用于符合投资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上述第96/2015/TT – BTC号通知第10条第2款,修改和补充了第96/2015/TT – BTC号通知第18条第4款第78/2014号/TT-BTC通告如下:
- 拥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和投资激励领域的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政策如下:
…
- 拥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因符合投资激励领域和投资激励领域的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政策如下:
3.788 / 5.000
b) 投资项目因符合本地区(含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优惠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收入为全部收入在优惠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但本条第一款a、b、c点所述的所得除外。
…
–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可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满足在投资项目实施地区之外产生收入的地区的条件而获得奖励的条件是:
(i)如果该收入产生于不属于投资奖励地区的地区,则不符合资格因地制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ii)如果所得发生在有投资优惠政策的地区,则可因地制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确定,是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所在地区企业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地区确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企业有符合所在地优惠条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投资项目的,享受优惠的收入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优惠领域内,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收入(如项目转让、房地产转让、矿产开采、生产、经营应征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和劳务等)除外。< br />企业经营附加商业业务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未增资或扩张投资增加资产的,附加商业活动所得收入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此案中,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7日向河静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第17008/BTC-CST号公函(附公函复印件)
“</p >
非保险工资是否包含在可扣除费用中?
税务总局收到河南省税务局2013年7月23日第1869/CT-TTR号正式通知,关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费用。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20日发布了3884/TCT-CS号批文,具体说明如下:
– 123/2012/TT-BTC号文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规定:
“”1.除本节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准予扣除:
1.1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1.2。支出按照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 第 2.5 点第 2 条第 6 条财政部 2012 年 7 月 27 日第 123/2012/TT-BTC 号通知规定,工资、工资,职工奖金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奖金:
a)支付企业职工本期计入费用、生产经营费用的工资、工资和其他应付款。
b) 不得在下列文件之一中载明员工的奖金和人寿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和福利水平: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公司财务规定制定。
…
1.740 / 5.000 c)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津贴,但截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年度税款尚未支出的,企业已设立储备金补充的除外。下一年的工资确保工资支付不中断,不被挪作他用。每年的准备金水平由企业决定,但不得超过落实工资基金的17%。
d) 私营企业主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的工资和工资,仅限于一名成员(由企业拥有)一个人);支付给创始人、董事会成员以及不直接参与经营生产、经营的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支出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奖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法发票、单据,且不属于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123/2012/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2.5点第二款规定的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合理费用。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规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对货币性支出工资进行税务检查和检查过程中,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有足够的依据按规定进行纳税处理,防止和处理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故意少报工资成本以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情况。 .
转换财务报表时选择汇率
对贵公司2015年11月27日第387/CV-AAC号批文,关于贵公司2014年12月22日第200/2014/TT-BTC号通知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财政部(以下简称200号文),财政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将外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越南盾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报送国家主管机关时汇率的选择。
a) 第200号文第107条规定:“业务中的项目业绩报告和现金流量报告按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汇率折算为越南盾。会计期间平均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实际汇率近似(差异不超过3%)的,可以采用平均汇率(如选择)。< br /> 200号文没有具体规定会计期间平均汇率的计算方法,企业可以采用商业银行外币划转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汇率折算利润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这个平均汇率可以根据会计期间的日、周或月的平均值来计算。
3%的差异是根据与最低买入的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进行比较来确定的
b) 企业选择交易时的实际交易利率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交易时的实际交易利率计算。
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第107条第2款a点规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越南盾时,资产和负债按实际汇率折算因此,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照换算后的财务报表每个会计期末的实际汇率折算为越南盾,而不是按照资产发生日的汇率折算。
同样,对于存货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原材料,也按各会计期末的实际汇率折算为越南盾:折算后的财务报表,不按原材料采购日或生产原材料发放日的汇率折算。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股东权益变动的具体说明:
– 200号文没有对按照244/2009/TT-BTC号文的规定列报的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规定,以确保截至12月未分配税后利润目标数据的逻辑性和适当性。 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在列报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1日权益变动详细说明时,2015年1月1日,企业将列报上期末权益数据差异
– 折算汇率 变更2014年权益部分比较数据:
对于2015年财务报表,采用2014年比较数据权益部分以最终数据为基础确定,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2014年会计期间,以保证2015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关于权益部分,根据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第107条规定:“权益(所有者出资、股本盈余、其他资本、转让选择权)债券兑换)按实际发生额折算为越南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用另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越南盾,在将财务报表折算为越南盾提交给国家主管机构时,按实际汇率计算。
因此,无论如何,企业必须依赖历史汇率(出资时的汇率)。转换权益项目。丢失或者不再保存作为确定会计数据依据的相关会计凭证的,由企业负责。
4/.使用财务报表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5/.企业2010年至2014年发生亏损的,按照税法规定,采用汇率折算允许结转扣除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金额</p >
水坝和新建资产
税务总局收到越南Meiwa Co., Ltd.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原价的正式通知VM-1412-01。对此,税务总局有如下意见:
-财政部2013年4月25日第45/2013/TT-BTC号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有形固定资产的原价是企业为拥有有形固定资产直至该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而必须花费的所有成本。””
Item a 财政部 2013 年 4 月 25 日第 45/2013/TT-BTC 号通知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a) 购买的有形固定资产。
Nguyen 有形固定资产的价格购买的(包括新的和二手的购买):是指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加上(+)税费(不包括可退还的税费),计算到将固定资产转为可使用状态时计算的直接相关成本。使用情况如:购买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运输、装卸费用等;升级费用、安装及试运行费用;登记费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对于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的有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原价为购买时立即支付的购买价格加上(+)税费。 (不包括可退税),直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必须发生的直接相关成本,例如:运输和装载费用;升级费用、安装及试运行费用、登记费用(如有)。
购买附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等有形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的价值为 土地使用权必须为符合本条第二款dd点规定标准的,单独认定为无形固定资产;有形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作为原价。与有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直接相关的成本。
购买有形固定资产后,如果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企业将其减减或者毁坏新建的,其价值符合本条第二款dd点规定标准的,应当单独确定土地使用权,并作为无形固定资产核算;新建固定资产原价按照现行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确定为建设投资工程结算价。被移走或毁坏的资产将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清算规定进行核算。
– 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财政规定: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在税前扣除:
a)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
b) 根据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的费用。
c) 费用如果您每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价值 2000 万越南盾的发票或以上(价格含增值税),支付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按照增值税法律文件规定,支付凭证不使用现金。””
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拆除有偿租赁土地上附着的资产的,每年租赁土地新建、扩建新工厂的,按规定确定新建固定资产原价作为建设投资项目结算价。
拆除、毁损的资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清理规定进行核算。
在国外发生的费用
1/ 关于出国出差的可扣除费用:
根据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发生的一切费用,准予扣除。完全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
b)法律规定发票、单据齐全的支出.
适用案例:收购生产者、渔民直销的农林水产品;购买黄麻、灯芯草、竹子、树叶、藤条、稻草、椰壳、椰壳或手工艺品生产者直销的农产品回收材料制成的手工制品;向直接销售的家庭和个人购买土壤、石头、沙子、砾石,向直接收集的人购买废料,向直接销售的家庭和个人购买器具和资产 家庭或非企业个人购买的服务。必须有向卖方付款的付款文件以及由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出具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声明并负责。
c) 对于每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价值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服务,必须有非现金支付文件,但企业用于以下目的的支出:执行国防和安全任务、工作场所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活动以及支持党的活动本条第 1 款 a 点规定的企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协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在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清单中进行。
对于付款时间与记录费用时间不同的合同项下的付款,财政部提供了具体说明符合不需要其他非现金支付文件的规定和费用。”
– 根据财政部指导意见第 156/2013/TT-BTC 号通知 2013 年 11 月 6 日第 5 条第 4 款《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规定:
“文件使用的语言 税务记录采用越南语。外语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纳税人在翻译件上签名盖章,并对翻译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外文文件总长度超过20页A4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并要求仅翻译与确定纳税义务相关的内容和条款。
公司发生员工出国出差费用,若有出差所在国完整合法发票及文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国外产生的发票和文件是用外语书写的,公司必须根据上述第 156/2013/TT-BTC 号通知第 5 条第 4 款的说明将其翻译成越南语。
2/关于认定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并对公司向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适用0%增值税:
要有依据依法回复公司文件,要求公司补充公司与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合同附件复印件(公司收到的越南文译本加盖确认章)及相关文件(如有)。
重新评估房地产时的差异
对债务管理有限公司及债务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第467/2019/CV-AMC号正式通知的回复KTTS SeABank询问重新评估房地产时的差异,河内税务局有以下意见:
– 根据财政部指南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关于修改和补充78/2014/TT-BTC号文第六条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修改和补充(对119/2014/TT-BTC号文第6条第2款和151号文第1条进行修改和补充) 2014/TT-BTC)规范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第六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b) 具有完整合法发票和法律规定文件的费用。
c) 每次购买商品和服务有发票的费用 价值 2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价格含增值税),付款必须非现金支付凭证。
非现金支付凭证必须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2.19.未按照财政部关于设立准备金的指示扣除、设立和使用准备金:存货贬值准备金、金融投资损失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索赔、产品、货物、建筑工程和工程的保修准备金评估企业和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企业的专业风险规定。”
-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8日第48/2019/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款和第1款第2条《关于企业存货跌价准备和损失准备计提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产品、货物、服务、建筑工程的投资、坏账和保修等规定了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一条规则及适用对象
1.本通知指导存货减值准备、投资损失准备、坏账损失准备以及产品和货物保修、服务和建筑工程准备金的设立和处理,作为确定收入时确定可扣除费用的基础。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经济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列报规定的设置,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规定通函中,下列术语的理解如下:
1.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降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投资损失准备:是指因企业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准备,以及因其他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准备。接受资本投资的经济组织中的企业(不含境外投资)。
3.坏账准备:是针对已逾期的应收款项和尚未到期但可能无法按期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值计提的准备。
4.产品、货物、服务和建筑工程的保修准备金:是对销售、提供或移交给客户购买的产品、货物、服务和建筑工程的成本准备金,但企业仍有义务继续按照规定进行修理和完成。
根据上述规定,在债务管理和债务管理的情况下,应遵守与客户的合同或承诺。 KTTS SeABank(以下简称“公司”)购买用于转售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住房),该房地产的价值较原购买价格不受影响。根据2019年9月8日第48/2019/TT-BTC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提规定,公司在确定收入科目时不得计提上述房地产价格下跌准备计算可扣除费用
如果会计问题不属于河内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请公司联系财政部管理部门、会计和审计主管以获得具体指示。
利润转移至境外的程序
针对我行2011年3月1日SVBHO2011/Dep03号文件关于利润向境外转移手续问题,市税务局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本行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第186/2010/TT-BTC号通知,指导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投资法规定将在越南投资利润向境外转移:
“外国投资者参与资本投资的企业有责任根据与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收入有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对越南国家的所有财务义务。”
“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直接或授权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应当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报送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企业的直属税务机关,并于将利润转移到国外至少 07 个工作日。
对于外资企业,每年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对越南国家的所有财务义务后。外国投资者向境外转移的利润所得,已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或授权外国投资者参股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186/2010/TT-BTC号通知所附表格,至少在利润转移出境前7个工作日送交企业直属税务机关。
外国投资者或企业利润转移出境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授权投资参与者在法律面前自我声明并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对投资者向境外转移利润未进行申报确认或书面确认。
收益成本
税务总局收到同奈省税务局于2015年5月4日发出的第2091/CT-KT1号正式通知,关于申报直接支付给工人的福利费用的增值税扣除。对此问题,经财政部同意,税务总局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指导意见如下:< /p>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扣除费用前扣除:
a) 实际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b) 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c) 对于每次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增值税)有发票的支出,付款时必须提供非现金付款文件
非现金支付单据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2014年10月10日第151/2014/TT-BTC号通知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和补充了78号通知第六条第2款第2.31点/2014/TT -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的BTC指南如下: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员工及其家人的孝道费用和婚礼费用;假期费用、治疗支持费用;支持在培训机构额外学习知识的费用;仅支持受自然灾害、敌人破坏、事故和疾病影响的工人的家庭;奖励学业成绩好的员工子女的费用;用于支持员工节假日和新年的交通费和其他福利费用的支出。上述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工资1个月平均工资”;
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关于进项税额抵扣原则的通知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用于生产和销售应税商品和服务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包括应税商品增值税损失的未补偿的进项增值税……”。
根据上述说明,企业发生职工直接受益的福利费用,发票齐全且发票齐全的,在确定该费用对职工具有福利性质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计入可扣除费用。且支出总额不超过按规定纳税年度实际工资1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计入可扣除费用的金额扣除增值税。如果符合规定的扣除条件,则以上。
报名参加促销活动
对公司2011年6月13日关于注册促销计划的文件的回复;市税务局有以下意见:
– 根据财政部 2008 年 12 月 26 日第 129/2008/TT-BTC 号通知,关于增值税增加(VAT):
“2.4.将商品和服务的发票和文件用于促销、广告、样品、捐赠、礼品和内部消费:
a) 用于促销商业、广告、服务于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商品和服务服务(根据商法关于活动贸易促销的规定用于促销、广告、样品商品的产品、商品、服务),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商品名称和数量,并明确注明:属于促销品、广告品、样品品,无需付款;税率和增值税细目未写明或划掉。”
– 根据财政部指导方针 2008 年 12 月 26 日第 130/2008/TT-BTC 号通知 C 部分第 IV 节第 2.19 点关于企业所得税(CIT)的税收:
2.568 / 5.000 “2.19。广告、营销、促销费用、经纪佣金;接待、仪式和会议费用;营销支持费用、成本支持费用、付款折扣;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报纸赠品、新闻机构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费用总额10%的;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支出超过15%。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本条规定的控制费用;对于商业活动,可扣除的总费用不包括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
公司根据商业法在超市和分销代理商实施向顾客销售附带促销商品的商品的情况关于贸易促进活动,公司必须向国家主管机构登记;出口促销品时,必须按照上述说明开具发票。促销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受控费用)。
关于邮寄签署促销计划要求公司:请联系国家主管机构(工业和贸易部)寻求指导。
汇率规定
针对SEAPS Vietnam Co., Ltd.(以下简称该公司)2016年11月14日第SEAPS-V/161101_01号公函询问纳税申报中的外币兑换问题,河内市税务局已意见如下:
– 根据财政部2014年12月22日第200/2014/TT-BTC号通知,指导企业会计制度:
>+ 第4条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货币选择会计:
“1.以外币进行收入和支出的企业,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审议决定会计核算的币种选择,并对法律负责。企业选择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通知直接税务机关。”
+第六条中,采用该单位记账本位币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定 记账本位币为外币:
“向公众公布并提交给越南主管当局的合法财务报表是以越南盾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 根据第 16 号通知第 16 条第 2 款 e 点的规定2014年4月31日第39/2014/TT-BTC号,指导执行政府2010年5月14日第51/2010/ND-CP号法令和2014年1月17日第04/2014/ND-CP号法令规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发票,规范发票的编制如下:
“e) 发票上注明的货币
发票上注明的货币为越南盾。
如果法律规定允许卖方以外币出售货物,则记录总付款金额
例如:10,000 USD – 一万美元。
卖方还根据汇率在发票上记录外币与越南盾的汇率。银行间外币市场的平均交易价格由越南国家银行在开具发票时公布。
如果收到的外币类型与越南盾没有汇率,则记录与越南国家银行公布汇率的外币的交叉汇率…”
– 根据国会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的《会计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确定会计核算中使用的计算单位:
“1.会计中使用的货币单位是越南盾,国家符号是“d”,国际符号是“VND”。经济、金融交易以外币进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会计单位必须以原币和越南盾按实际汇率记账;对于与越南盾没有汇率的外币,必须通过与越南盾有汇率的外币进行兑换。
会计单位主要收取和支出等值一种外币,您可以选择该外币作为记帐货币,承担法律责任并通知直接税务机关。编制在越南使用的财务报告时,会计单位必须按实际汇率折算为越南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依据第26号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2015/TT-BTC 财政部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和税收管理的指导,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颁布的第 12/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该法修正案的实施修订和补充了《税务法》的多项条款,修订和补充了《税务法令》的多项条款,以及修订和补充了财政部2014年3月31日第39/2014/TT-BTC号通知的多项条款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发票融资,对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二十七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二十七条纳税货币确定收入、成本、计税价格和国家预算付款。
1.纳税人以越南盾向国家预算缴纳税款和其他款项,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外币缴纳税款的情况除外
… 3. 外国收入产生、成本和应税价格的情况货币必须根据财政部2014年12月22日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的指导,按实际汇率转换为越南盾。2014年对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如下:
– 收入核算的实际交易汇率为纳税人开户商业银行的买入汇率。
– 费用核算的实际交易汇率为纳税人开户商业银行的卖出汇率纳税人在外币支付交易时开立账户。
– 案例 其他具体细节按照财政部2014年12月22日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的指导.”
-根据财政部2016年3月21日第53/2016/TT号通知-BTC第1条第3款修改补充第200/2014/TT号通知第69条- BTC 2014年12月22日财政部指导意见:
“3.对200/2014/TT-BTC号文第六十九条1.3款修改补充如下:
“1.3.汇率确定的原则:
…- 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汇率的:
+ 企业按照实际汇率入账:记录出资或收款时实缴资本,是指企业在出资日开户接受投资者资金的银行买入的外币汇率;记录应收账款时,为交易时企业指定客户付款的商业银行的买入利率;记录负债时,为交易时企业拟进行交易的商业银行的卖出利率;外币(不通过应付账款)记录资产购买交易或立即支付的费用时,采用企业付款所在地商业银行的买入汇率。
+ 除上述实际交易汇率外,企业可以选择实际交易汇率,大致为企业经常交易的商业银行的平均转账汇率。近似汇率必须确保与平均转账汇率相比差异不超过+/-1%。平均转让买卖汇率是根据商业银行每日买卖汇率的平均值确定的每日或每周或每月确定的。
用途 近似汇率必须保证不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河内税务局缴纳的原则如下:
公司使用美元(USD)的情况为了会计目的,公司仍然必须以越南盾(VND)申报和纳税。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承包商税(代表公司缴纳),然后进行转换越南盾按照2月27日第26/2015/TT-BTC号通知第2条第4款/2015年第53/2016/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款规定执行上述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
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财务报表以越南盾列示)按照156号文的说明进行申报/2013/TT-BTC,财政部 2013 年 11 月 6 日发布。
关于质量不合格必须销毁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抵扣及成本核算
税务部门已收到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6 日发出的关于在国外销毁货物的文件的正式通知,编号为 01-2014-ROH。 2014年2月20日,税务局发出批文要求公司提供文件,根据公司2014年3月18日提供的文件,税务局向丛发出了第3164/CT-TT&HT号批文。
现税务部门意见如下:
7月27日第123/2012/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财政部2012年规定: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准予扣除:
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b) 支出按法律规定具有完整的合法发票及单证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2.1.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费用。
企业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与损失价值相关的费用,其他损失未予赔偿的,该费用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具体如下: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确定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总额。< br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予赔偿的损失价值,按照损失总额减去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支付的赔偿金确定。法律规定。”
2005年6月14日第33/2005/QH11号《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预见的客观事件。尽管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允许的措施,但仍无法克服这一问题。”
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国际药品质量部门产品质量和生产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9 日的检查报告得出的结论:< br />“我们对当前不兼容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审查表明,公司质量部门无法充分履行其职责。公司需要给质量部门分配适当的权限和人员,使其能够全面履行质量任务。如有必要,我们建议公司利用第三方的CGMP专业咨询服务对工厂的设施、程序、流程和系统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生产的药品达到一致的一致性、效力、质量和纯度。
在调查人员下次检查时确认纠正措施正确、完整实施之前,我们继续将公司划分为不可接受状态。”
同时,在《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第d项中财政部2012年1月11日第06/2012/TT-BTC号规定:
“d) 无银行付款单据出口的,扣税并退还税款:
d.2 ) 如果出口货物质量无法保证而必须销毁,则出口货物的工厂必须有书面说明,明确说明原因,并可以使用该货物在国外的销毁记录(或确认销毁的文件)。进行销毁(01 份),并附有由出口机构负责的销毁费用的银行支付证明,或附有证明销毁费用由出口商或第三方承担的文件(01 份)。 )。
货物进口人须在境外办理销毁手续的,销毁记录(或销毁确认文件)必须记载货物进口人姓名。
根据上述规定, 2013年,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药品,因质量检验不合格,外方不予接收并要求销毁。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产品质量办公室和制造-国际药品质量司 2014 年 1 月 9 日的检验报告评估,由于公司药品生产工艺存在错误,公司的产品未达到国外质量检验要求。因此,公司销毁不合格药品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销毁产品的成本和价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计入可扣除费用。
机票和电子发票付款
税务总局收到移动信息公司(VMS)于2014年9月12日发出的关于执行2014年9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时出现问题的第4895/TCKT号正式通知。财政部。对此问题,税务总局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促销、礼品等商品和服务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2.21款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
“”2.21.超过可扣除费用总额15%的支出,包括:广告、营销、促销费用、经纪佣金;接待、仪式和会议费用;营销支持费用、成本支持费用;向客户消费、给予、赠送商品和服务。””
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31 日第 219/2014/TT-BTC 号通知第 7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中规定了关于投入增值税如下:
“”3.用于交换、馈赠、捐赠或者代发工资的产品、货物和服务(包括外购或者企业自产的产品、货物和服务),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计算价格为同类服务或这些活动发生时的同等内容。””
“”5.根据商法规定用于促销的产品、商品和服务,应税价格确定为零(0);如果商品和服务用于促销但不符合商法规定,则必须像用于内部消费、馈赠、捐赠或捐赠的商品和服务一样申报、计算和纳税。 “”
上述219/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5款规定了税款扣除的原则:
“”5.企业用于赠送、捐赠、促销或以任何形式做广告以提供产品的出口和贸易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包括从外部购买的货物或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免赔额。 “”
2014年11月26日修订和补充税法多项条款的第71/2014/QH13号法律第一条第4款规定:
“” 4.废除第m条2、第九条“”
根据上述规定:
按照商法关于贸易促销活动的规定,使用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的,VMS必须按照说明开具发票税务总局2014年7月24日第2815/TCT-DNL号正式通知关于税收政策的指导意见,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并且不需要计算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br />- 以商品和服务作为赠与、赠与、赠与的,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不得将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使用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但不符合商法规定的,与作为赠品的商品和服务相同。
-移动信息公司具体确定列入为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提供赠品、赠品、赠品、促销活动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的费用,可扣除。 < br />2.关于机票支付凭证。
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十五条关于增值税扣除条件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活动、出口、经营有关的费用;< br />b)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整合法发票和文件的支出。
c) 购买商品和服务,如有发票的支出 每笔价值 2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付款(价格含增值税)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单据。
非现金支付单据必须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VMS派遣员工出差,为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并指派个人通过代理购买机票(每次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下)的,需缴纳增值税。如果VMS有足够的记录和文件证明这笔费用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则个人返回支付VMS的业务包括:机票、登机牌(如果卡被吊销)、文件。与调动员工出差有关,需经VMS确认,VMS规定允许员工自行支付机票费用,个人购票时提供VMS的机票支付凭证连同增值税发票,然后VMS可以申报并扣除进项税额并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VMS对上述记录和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VMS派出员工为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以及指派个人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机票的,必须遵守官方调度号. 税务总局 2014 年 9 月 16 日颁布的 3997/TCT-DNL 税收政策指南。
扩张投资
为响应越南富士模具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 日发出的第 78/2016 CV/FMV 号正式通知,要求就扩大投资活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指导,税务总局有意意见如下:
-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六款a点规定:
“六.关于扩大投资的激励
a) 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领域开展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创新生产技术等主动投资项目(统称扩大投资项目)根据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定(包括经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除特级城区、中央一类城区内城区工业园区外)省直辖一类城市政府及工业园区)如果满足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则可以在剩余时间内选择按活跃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有) )或以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不享受税率优惠)申请与同一优惠地区、领域新投资项目的免税、减税期限相同的免税、减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选择在剩余时间内享受基于活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扩建投资项目必须根据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范围。 218/2013/ND-CP也属于有活动项目的领域和地区。
此时指定的扩建投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固定资产原始成本增加当投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时,根据第218/2013/ND-CP号法令或从10日起,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领域的扩建投资项目达到至少200亿越南盾。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规定,用于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实施的扩建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原价的额外比例为与投资前固定资产原价相比至少提高20%
-投资扩建时的设计能力比初始投资前技术经济论证的设计能力至少提高20%。
…
经营企业按照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领域或地区投资升级、更换或创新现有项目的技术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三个标准之一的,将根据剩余期限(如有)的活跃项目应用税收优惠。”
– 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4款规定增加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8条第6款a点如下:
“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的企业,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是否在上述扩大投资项目下定期投资增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定期追加投资产生的额外收入,也将按照该项目自2014年纳税期起剩余期间适用的税率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于2015年6月22日发布的96/2015/TT-BTC文件规定,增加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23条第2a款如下:
“2a.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截至2014年纳税期限,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或已投资的扩建投资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优惠领域或优惠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区、高新区、高新区等) -科技园区)根据第32/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及已实施的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按第32/2013号法律规定享受扩大投资税收优惠/QH13,第 71/2014/QH13 号法律和 2015 年纳税年度剩余时间的指导文件。”
– 8 月 12 日第 130/2016/TT-BTC 号通知第 5 条。 ,2016 年财政部第 100/2016/ND-CP 号指导令,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 日,政府详细规定了该法的实施,修订和补充了增值税法、该法的多项条款《关于特别消费税和税收征管法》以及对税务通知中多项条款的修改规定:
“第五条。在第六款a项后增加a1项。第十八条2014年第78/2014/TT-BTC号通知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指导实施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号法令规范和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修订和补充) (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 -BTC号通知第10条)如下:
“a1)2009年至2013年期间,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企业使用企业基本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使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使用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的投资资金范围内的资金定期投资新增机械设备,不按照注册的经营计划或批准的方式增加生产经营能力,无需扩大投资。”< br />- 财政部2016年4月7日第4769/BTC-TCT号文件对2009年至2013年期间常规投资活动的企业所得税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作出了具体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并根据公司快件所附文件内容:
– 若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增建工厂、投资购买机械设备,则:
+ 如果您符合上述第130/2016/TT-BTC号文及第4769/BTC-TCT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定期投资条件,将享受该项目正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上述78/2014/TT-BTC号文第十八条第六款a点规定的扩产投资条件的,公司扩产所得收入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起剩余期限的投资项目,按照在建项目的优惠税率(如有)或扩大投资带来的增加收入(不享受优惠税率)适用免税或减税期限。同一地区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或减税期限。如果企业选择在剩余时间内享受基于活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扩建投资项目必须根据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范围。 218/2013/ND-CP 也属于活跃项目的领域和领域。
– 如果公司在 2015 年投资升级机械设备:
+ 如果公司投资升级、更换、或在建项目的创新技术,不符合上述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八条第六款a点规定的扩大投资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若符合上述第78/2014/TT-BTC号文第十八条第六款a点规定的扩大投资条件,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目前享受优惠的项目剩余时间(如有)申请税收优惠或对扩大投资带来的额外收入(不享受优惠税率)申请同等的免税或减税期限。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同地区的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或减税期限。如果企业选择在剩余时间内享受基于活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该扩建投资项目必须根据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和范围。 218/2013/ND-CP也属于有活跃项目的领域和领域。
税务总局收到岘港市税务局2018年7月27日第2968/CT-KTr2号关于税务的正式通知按期收款的房地产经营活动的申报、缴纳。对此,税务总局有以下意见:
2014年11月25日第66/2014/QH13号《房地产业务法》第55条对房地产形成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未来将投入业务:
第五十五条 未来形成的房地产投入经营的条件
1.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文件、工程文件、施工图设计,需要施工许可证的,有施工许可证,并根据项目进度完成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建成的公寓楼、住宅综合体,应当有该建筑地基竣工验收记录。
2.投资者出售或者租赁未来住房前,必须书面通知省级住房管理部门,该住房符合出售或者租赁条件。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省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就符合出售或租赁购买资格的住房向投资者做出书面答复;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说明理由。”
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增值税确定时间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款:
4.房地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出售、转让、租赁房屋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表办理收款时间。营业场所应当根据征收的金额,申报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2014年3月31日第39/2014/TT-BTC号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提供发票指导:
2.如何在发票上设置一些具体标准
a) 发票标准“日期月年”
…
如果是房地产和建筑商业组织基础设施、房屋建筑销售或转账,并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进度或收款时间表收取款项,发票日期为付款日期。”
随第39/2014/TT号通知一起发布的附录4第2.11点- BTC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关于发票的指导意见:
2.11。从事房地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销售、转让房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实施进度或者收款时间表收款的,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载明征收金额、应从增值税计算收入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 . 78/2014/TT – 财政部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规定:
a) 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
…
– 确定收入的时间 税计算为卖方将房地产移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买方是否已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设立了土地使用权。
-如果企业进行了。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或租赁,并以任何形式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确定企业暂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时间为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时间,具体为:< br />+ 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能够确定与入账收入对应的成本(包括与入账收入对应的未完工工程估算的预提成本)的,企业按照收入减去支出。
+ 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但尚未确定与收入对应的成本的,应按收取的收入的1%的税率申报暂缴企业所得税,该笔收入不得计入。
企业移交房地产时,必须核定企业所得税,并重新核定应纳税额。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低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企业必须将剩余税额全部上缴国家预算。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企业可以将多缴税额从下一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或者退还多缴税额。< br / >按期向客户收取预付款并按收取收入的比例申报暂缴税款的房地产企业,该收入不必计入当年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且有广告的。在产生收入并按计划收取的当年开始发售时的营销费用、促销费用和经纪佣金,这些费用不包括在费用发生的年份中。这些广告费、营销费、促销费和经纪佣金,在房地产交接第一年按照规定的控制率计入可扣除的费用,产生应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岘港市税务部门检查和审查天泰酒店旅游股份公司和客户的记录,以明确房地产转让活动(公寓销售)和客户贷款的性质,了解房地产转让活动的条件提供未来将成立的天泰酒店旅游股份公司的房地产。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办理。
解决方案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公司利润中也相当高,因此在税务方面适当处理成本,以及评估不利风险做好准备,尤其是利用税收优惠来节省税收成本,尤其是以避免将来出现拖欠税款、罚款和税务纠纷。